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聲字第5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明冠內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民專上字第5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明冠內衣企業有限公司與丁○○連帶負擔二分之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判決查證無訛,並有上開判決1件在卷足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知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第一、二審裁判費總計支出裁判費52,000元(20,800+31,200=52,000),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6,000元(計算式:52,000/2=26,000),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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