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上訴人富鴻家電有限公司即被告
鼎鑫家電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秉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發家電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各自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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