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原告日商‧ 可洛米哈特斯 日本公司(CHROMEHEARTSJA
PAN,LTD.)代表人 理察史塔克 (RichardStark)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陳志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王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芳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 崔澤厚 前於民國95年4月20日以「CH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類之「金屬釘,門栓,門把,門環,門鉤,門扣,金庫,保險箱,鑄像,金屬製之裝飾品,金屬製廣告牌、指示牌,金屬製工具箱」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嗣申准將申請權轉讓予參加人王淑芳,並據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其後,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8年11月25日以中台評字第960054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
5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64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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