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1號聲請人 林俊揚 上列聲請人林俊揚因與相對人 李瑞堂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俊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本票號碼:TH0000000、TH220339、WG0000000)
二、請補本票(票號:TH0000000、TH220339、WG0000000)原本三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瑞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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