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張森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按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新台幣(下同)123萬3,64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此本件係因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1萬3,276元,惟前僅繳納聲請費500元,經本院於102年7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其餘不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