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羅利助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被告 陳順斌 訴訟代理人 施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定命補繳9,018元亦如數繳納。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2,129,400元【(32+108+12+30)㎡×11,700元/㎡=2,1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原告僅繳納19,018元,尚欠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