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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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昌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榜
王秀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金榜、王秀禎各新臺幣(下同)446萬9,468元、4萬元,合計450萬9,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47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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