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徐曉萍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偽造之人頭支票,竟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間,在台中市○○○路及東興路口之泡沫紅茶店,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一張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購得該二張偽造之支票(均已填妥金額、發票日並蓋有發票人之印文),並基於概括犯意,於同年八月底、九月底,在台中市○○○路○段○○○號「台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將該二張偽造之支票交付告訴人乙○○(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經理),以支付其前往該酒店消費所積欠之款項,而連續行使該二張偽造之支票,嗣該二張支票皆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因認被告涉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係以:①被告坦承不諱。②告訴人乙○○之 陳訴 ,③並有該二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為其依據。惟訊之被告丙○○,雖不否認其以每張三千元之代價購得附表所示之支票,並交付金錢豹酒店之收帳員 陳明志 ,用以支付消費款之事實,惟辯稱:伊當時在金錢豹酒店消費,係掛乙○○的帳,先簽本票,由乙○○背書,待月底時,再由收帳員陳明志持本票收款,九十年八月底陳明志來收帳時,伊因沒有現金,也沒有支票支付,陳明志才建議伊向他人借用或購買支票,伊才循報上的廣告,買了附表所示的二張支票交給陳明志,伊在購買支票時,對方說屆期時只要指定票號將錢存入銀行,支票即可兌現,故伊不知該二張支票係他人所偽造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之辯解如前所述,公訴人認被告對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已坦承不
諱,尚有未洽,而附表所示之二張支票屆期經提示均遭退票,其退票之理由,均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非印鑑不符(發查卷第七頁、第八頁退票理由單),且該二張支票上之發票人印文,與各該支票之支票存款戶開戶印鑑卡留存印文完全相符,此有付款人即交通銀行中壢分行、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所檢送之開戶印鑑卡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五一頁、第五九頁),是該二張支票所蓋用之印章,並非盜刻或偽造。復按一般所謂之「人頭支票」,亦有可能是透過不當之方式取得發票人同意而簽發之支票,未必即屬偽造;依被告所供,其係向同一人同時購得附表所示之兩張支票,而該兩張支票上所書寫之文字字跡則甚為相似,惟因票據授權由他人代為書寫簽發原即常見之事,上開二張支票發票人即力昇工程行負責人 黃添財 、 誠毅 企管顧問負責人 劉魯義 ,經原審再三傳喚,則均因往居所不明而傳喚無著,尚難僅以被告購得附表所示之支票,而逕行推認該兩張支票係由無權簽發之人所偽造。
㈡被告所辯「伊在金錢豹消費,係掛乙○○的帳,先簽本票由乙○○背書,待月底
,再由收帳員陳明志持該本票收款」一節,核與告訴人乙○○所提出、記載「被告名字、銷帳簽單、背書人乙○○、收帳員陳明志」之票據銷帳明細表(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九號影卷第十九頁、第二十頁)相符,應堪採信,足見被告與金錢豹酒店之消費款債務,於消費完畢時即已成立,被告簽交本票係確認債務並予擔保之性質,其後再行交付之支票,僅係以支票作為清償債務之方法,支票屆期若不獲兌現,被告消費款之債務仍不消滅,無從取得新的財產上之利益,是被告附表所示之二張支票,亦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至公訴人謂被告交付上開二張支票,係用以換回先前所交附之台欣公司支票,然為被告所否認,且未見公訴人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可採。又告訴人乙○○之指訴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與民法第三百二十條新債清償之要件尚有未合,原審認被告不構成詐欺得利罪云云,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元)│├──┼─────┼─────────┼────┼─────┼─────┤│①│力昇工程行│交通銀行中壢分行│90.11.30│TB0000000│258,000│├──┼─────┼─────────┼────┼─────┼─────┤│②│誠毅企業顧│台中市第二信用合│90.12.31│JL0000000│330,000│││問有限公司│作社水湳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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