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
原   告  賴玉員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被   告  錢奐至
訴訟代理人  趙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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