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明珠 、黃**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溫明珠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現金卡
使用並申辦通信貸款,詎相對人溫明珠未依約繳款,聲請人
對相對人溫明珠之債權業經取得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相對人溫明珠應清償聲請人新台幣
472,353元及利息等。相對人溫明珠至今尚未完全清償債務
,然於民國99年6月23日將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及其上建物同段284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致聲請人無法聲
請強制執行,故請求相對人黃**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溫明珠所有,如相對人同
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對於相對人有
所請求,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溫明珠業已取得本院99年度司
促字第63742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人已得循相關法律程序
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
相對人二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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