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吳明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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