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樹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高錦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