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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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00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被 告 翁玉梅
黃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豐公司)債務新臺幣380,
000元,經茂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原告,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款項等語。惟依被告與茂豐公司間分期付
款買賣合約書第10條約定,凡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合約書1份在卷可佐,而原
告既係受讓上開債權關係,自應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
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