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天翔
被 告 陳柏均 (即 陳世明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部分關於「 陳伯均 」之記載,
應更正為「陳柏均」。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