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溫駿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磬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磬成有限公司)、 張成君鄧靖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並提出正確之附表(請求之年息應特定,不得機動計算)。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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