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65號聲請人 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羅運章 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民事訴訟法第598條、第59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602條及第603條所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式,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再者,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羅運章為監護宣告等事件,聲請人雖陳報由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人員鑑定羅運章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然經本院函詢義大醫院,義大醫院回覆稱目前無法進行鑑定,本院乃於民國100年7月6日再通知聲請人陳報可為鑑定之鑑定單位,然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本院函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於
100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可鑑定羅運章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單位,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上開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