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17號抗告人 洪秀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志華林志東林志銘林坤儀 、林坤鋒、 林豐佶林武漢林春棣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抗告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裁定,並於是日對本院前開裁定提出上訴(更正訴之聲明)狀,然抗告人之訴狀雖誤用上訴名稱,但仍應以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於100年7月13日、100年8月12日分別提出上訴(更正訴之聲明)狀、陳報(聲明異議)狀,用以陳述抗告理由,惟迄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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