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994號聲請人 董維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蘭惠 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9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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