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昱安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昱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昱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0年9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