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聲請人 張家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45,000元,並以台南市○里區○里段第1875-26地號土地及6414建號建物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等三人,並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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