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瑞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99號、105年度偵字第3996號、105年度偵字第4072號、105年度偵字第4094號、106年度偵字第32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瑞慶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藝品拍賣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游瑞慶於民國102年間某日,利用維修園區步道及整理雜草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獨自在杉林溪園區徒手竊取林地內倒伏、餘留之扁柏、牛樟根株、殘材(重量不詳),部分扁柏再運往 黃得瑋 經營之工作室委託黃得瑋加工製成聚寶盆、葫蘆、花瓶等藝品(即扣案編號A1、A2、A4、A5)。復接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2年間某日,在竹山鎮大鞍合作社茶園,徒手竊取茶園內扁柏、龍柏殘材,部分殘材再委由黃得瑋加工製成花瓶、聚寶盆等藝品(即扣案編號A3、A6、A7、A8、A9),供己收藏觀賞,其餘的扁柏、牛樟原木17塊則藏放在其位於○○鄉○○村○○路96之41號(起訴書誤載為96號之41)住處。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調查站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游瑞慶對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並有卷1所附之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第880至882頁)、扣押物品收據(第883頁)、責付保管書(第88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第885頁),卷39所附之105年11月7日投授竹政字第1054705727號函暨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第275至281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管處竹山工作站森林被害報告書(第282頁)、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各1份(第439至447頁)、照片27張(第472至475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規定,已於104年5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3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原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法定刑由原依刑法規定處斷即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規定處斷;修正後之森林法第50條則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且其法定刑變更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同條第2項「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顯見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予以論處。次按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因該條本身並無「刑」之規定(借刑立法之例,仍係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參照),並非完備之刑罰法規,僅係說明有上開犯罪行為者,均依刑法規定處斷,因之行為如符合刑法上之竊盜罪者,即依竊盜罪論罪科刑,符合贓物罪者,即依贓物罪論罪科刑,亦即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所指之犯罪,即係刑法上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最高法院81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100年度台上字第4113號、85年度台上字第904號判決參照)。
㈡、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森林法第50條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60號判例參照)。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並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規定論處。被告先後竊取扁柏、牛樟根株、龍柏殘材,時間均密接,且均侵害相同法益,主觀上應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應均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竊取森林主產物,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恣意竊取國家重要森林資源,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行為實不足取,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酌其所竊取之數量,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本案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為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所明定,因之依此規定拍賣所得之價金,係由得沒收之扣押物變換而來,即以保存扣押物應得之原價代替原物之保存,兩者不失為同一性,如該扣押物依法應予沒收,因原物已因拍賣而喪失,自非不得沒收其保管之價金,(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2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從而,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皆為被告竊得之贓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其因犯罪而有事實上管領力,非「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揆諸前揭之說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A7,為被告竊取後加工之物,亦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A1至A6、A8至A9所示之物,因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等情,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以105年度變價字第8號變價,有上揭贓物拍賣領據在卷可稽(見第174至181頁),揆諸前揭之說明,此為被告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9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材重│重量(Kg)│備註│├───┼────┼────┼───┤│編號1│臺灣扁柏│48.0││├───┼────┼────┼───┤│編號2│臺灣扁柏│5.1││├───┼────┼────┼───┤│編號3│牛樟│5.1││├───┼────┼────┼───┤│編號4│雜木│19.0││├───┼────┼────┼───┤│編號5│臺灣扁柏│25.0││├───┼────┼────┼───┤│編號6│臺灣扁柏│18.0││├───┼────┼────┼───┤│編號7│臺灣扁柏│17.5││├───┼────┼────┼───┤│編號8│臺灣扁柏│2.5││├───┼────┼────┼───┤│編號9│臺灣扁柏│2.0││├───┼────┼────┼───┤│編號10│臺灣扁柏│0.5││├───┼────┼────┼───┤│編號11│臺灣扁柏│0.5││├───┼────┼────┼───┤│編號12│臺灣扁柏│2.0││├───┼────┼────┼───┤│編號13│臺灣扁柏│2.5││├───┼────┼────┼───┤│編號14│臺灣扁柏│5.0││├───┼────┼────┼───┤│編號15│臺灣扁柏│1.0││├───┼────┼────┼───┤│編號16│臺灣扁柏│1.5││├───┼────┼────┼───┤│編號17│臺灣扁柏│12.0││└───┴────┴────┴───┘
附表二┌─────────────────────────┐│藝品│├───┬─────┬────┬──────────┤│編號│材種及藝品│重量(Kg)│已變價金額(新臺幣)│││名稱│││├───┼─────┼────┼──────────┤│A1│臺灣扁柏│7.5│27,000元│││聚寶盆│││├───┼─────┼────┼──────────┤│A2│臺灣扁柏│2.0│8,200元│││葫蘆│││├───┼─────┼────┼──────────┤│A3│臺灣扁柏│2.0│5,000元│││花瓶│││├───┼─────┼────┼──────────┤│A4│臺灣扁柏│1.7│5,000元│││花瓶│││├───┼─────┼────┼──────────┤│A5│臺灣扁柏│4.0│20,000元│││聚寶盆│││├───┼─────┼────┼──────────┤│A6│龍柏│2.0│1,800元│││花瓶│││├───┼─────┼────┼──────────┤│A7│臺灣扁柏│18.0│未拍賣│││聚寶盆(半│││││成品)│││├───┼─────┼────┼──────────┤│A8│臺灣扁柏│3.5│12,000元│││花瓶│││├───┼─────┼────┼──────────┤│A9│龍柏│1.0│3,500元│││花瓶│││├───┴─────┴────┴──────────┤│總計新臺幣82,500元│││└─────────────────────────┘(卷宗對照表)┌─────────────────────────────┬──┐│卷宗全名│簡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卷宗│卷⒈│├─────────────────────────────┼──┤│法務部調查局南投調查站投廉貞字第10564529620號│卷⒉│├─────────────────────────────┼──┤│法務部廉政署刑事案件移送書│卷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查署104年度他字第1085號偵查卷宗│卷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調字第43號偵查卷宗│卷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28號偵查卷宗(卷壹)│卷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28號偵查卷宗(卷貳)│卷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28號偵查卷宗(卷叁)│卷⒏│├─────────────────────────────┼──┤│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28號偵查卷宗(卷肆)│卷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28號偵查卷宗(卷伍)│卷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調字第14號偵查卷宗│卷⒒│├─────────────────────────────┼──┤│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調字第31號偵查卷宗│卷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調字第37號偵查卷宗│卷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查扣字第96號偵查卷宗│卷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調字第42號偵查卷宗│卷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2號偵查卷宗│卷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核交字第539號偵查卷宗│卷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偵查卷宗│卷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查扣字第122號偵查卷宗│卷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號偵查卷宗│卷⒛│├─────────────────────────────┼──┤│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3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4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5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6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8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9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0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1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2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變價字第1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查扣字第9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58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99號偵查卷宗(卷壹)│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99號偵查卷宗(卷貳)│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99號偵查卷宗(卷叁)│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996號偵查卷宗(卷壹)│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996號偵查卷宗(卷貳)│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2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94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95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96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字第82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字第83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字第84號│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㈠│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㈡│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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