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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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晴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以另案被訴賭博案件為斷,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裁定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而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
6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