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 江堃貴 被上訴人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余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9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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