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35、4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意出售商品,而係
訛詐購買者匯入之商品款項,竟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在其位於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烏山頭114號住處,以其個人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連結「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之「lq6952」拍賣帳號,刊登販賣INTELE6300CORE2DUO1.86GFSB10662MCPU之訊息,並提供其向不知情之 林孟瑩 所借用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嗣甲○○於96年1月15日上午9時41分許,在上開網站以「jimmy-0516」帳號標得上開CPU商品,並以其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乙○○乃要求甲○○匯款新臺幣(下同)4620元至不知情之配偶 楊佳蓉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其位新竹市○○路○○號住處,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自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620元至楊佳蓉上開郵局帳戶。詎乙○○收受款項後,卻拒不交付商品,致甲○○受有上開轉帳金額損失之損害。
㈡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意出售商品,而
係訛詐購買者匯入之商品款項,竟於96年2月13日晚上7時34分許起,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之「spoon_go」拍賣帳號,刊登販賣郵票活頁冊之訊息,並提供本人名義申辦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嗣丙○○於96年2月14日凌晨6時23分許,在上開網站以「cmyang0506」帳號標得上開郵票活頁冊商品,並以其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乙○○乃要求丙○○匯款7000元至不知情之父親 楊榮輝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官田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9時17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自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00元至楊榮輝上開農會帳戶。詎乙○○收受款項後,卻拒不交付商品,致丙○○受有上開轉帳金額損失之損害。
㈢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犯罪事實㈠部分①被告乙○○96年9月11日、96年9月12日、96年9月27日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自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26頁至第127頁、133頁至第134頁、第142頁至第143頁)、97年1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自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2號卷第3頁至第4頁)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憑以證明:
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全部②證人即被害人甲○○96年2月27日警詢中之指述(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96年8月13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證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11頁至第121頁)。憑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孟瑩96年5月24日警詢時之證述(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7頁至第9頁)、96年8月13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證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憑以證明:被告有於96年1月間,將其母親 謝淑密 名義申辦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借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④證人即被告妹妹 楊美茹 96年8月13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中之證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12頁至第113頁)。憑以證明:被告有向林孟瑩借用上開行動電話SIM卡使用之事實。
⑤「YAHOO奇摩拍賣網站」通知信、被告使用之「lq6952」拍
賣帳號電子郵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96頁至第97頁)。憑以證明:被害人甲○○標得上開INTELE6300CORE2DUO1.86GFSB10662MCPU商品後,被告有以電子郵件要求被害人甲○○匯款至楊佳蓉上開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⑥土地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98頁)、楊佳蓉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書、最近交易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憑以證明:被害人甲○○有於96年1月25日上午10時19分許,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自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620元至楊佳蓉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⑦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16頁至第25頁)。憑以證明: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林孟瑩母親謝淑密所申請,且於96年1月25日有與被害人甲○○持用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事實。
⑧YAHOO奇摩拍賣網站「lq6952」拍賣帳號使用人基本資料暨
96年1月20日至96年2月8日IP登錄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31頁至第46頁)、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5號卷第26頁)。憑以證明:「lq6952」拍賣帳號登記使用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通訊地址為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114號,與被告年籍資料、戶籍住址相同,又該帳號96年1月25日登錄IP位置經查詢結果,申請用戶名稱為被告本人,且裝機地址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
114號為被告住處之事實。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①被告96年12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自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02號卷第11頁)、97年12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自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35號卷第11頁)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憑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全部。
②證人即被害人丙○○96年3月3日警詢中之指述(臺中市警察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1頁至第2頁)。憑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全部。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榮輝96年12月27日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02號卷第10頁)。憑以證明:伊並未要求被害人丙○○匯款至其上開官田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被告平日有使用伊上開帳戶之事實。
④「YAHOO奇摩拍賣網站」得標通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憑以證明:被告有於96年2月13日晚上7時34分起,以「spoon_go」拍賣帳號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郵票活頁冊之訊息,並以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嗣被害人丙○○於96年2月14日上午6時23分許以「cmyang0506」帳號標得上開拍賣郵票活頁冊後,被告則以得標通知要求被害人丙○○與其持用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匯款至楊榮輝官田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⑤土地銀行轉帳成功電子郵件通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
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4頁至第5頁)、楊榮輝官田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6頁至第8頁)。憑以證明:被害人丙○○有於96年2月14日上午9時17分許,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自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00元至楊榮輝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之事實。
⑥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單(臺中市警察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9頁至第10頁)。憑以證明: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所申辦,且於96年2月14日有與被害人丙○○持用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事實。
⑦YAHOO奇摩拍賣網站「spoon_go」拍賣帳號拍賣評價(臺中
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8814號卷第17頁)。憑以證明:被害人丙○○有以「cmyang0506」帳號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向被告反應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拍賣商品之事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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