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236-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三六|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會決定(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三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本會右開決定當事人欄內所載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