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麗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51元【
(13.21+28.08)㎡×1,900元/㎡=78,45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4日繳納如附件收據
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計溢收1,430元(2,430-
1,000=1,43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
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