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陳金祥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陳進義 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死亡,補正被告陳進義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
名、真正住居所,並自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每位追加被告。
二、被告 許亞育 、 陳珮萱 、 劉志文 均為未成年人,請陳報被告許
亞育、陳珮萱、劉志文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處所,並
自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其等法定代理人。
三、 羅陳琴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死亡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