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時否認犯行,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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