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8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吳建勳 即櫻鮨日式小吃部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勳即櫻鮨日式小吃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建勳即櫻鮨日式小吃部與債權人簽訂「EXTRA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債務人未如合約期間內如期付款新台幣玖仟零玖拾貳元,及到日起算之利息,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本件櫻鮨日式小吃部其組織型態乃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吳建勳,二者法律上之人格實為同一。然吳建勳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死亡,有戶籍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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