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抗告人 顏秋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慶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裁定(抗告人就103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8號判決聲請更正部分),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