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國豐(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國豐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於95年12月12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猶不知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6月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6月9日)晚間11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成章一街口處查獲,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18克,驗餘毛重0.161公克)及其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而認被告葉國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葉國豐已於101年9月1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