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7號抗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鄭智敏 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淑涵 即 邱少珠 間因110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