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
原   告  洪士傑
被   告  舒好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6日下午4時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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