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葛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77萬元整,其中一次撥貸額度為76萬元整,循環動用額度上限為20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77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100年5月11日,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104年8月5日及100年3月17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玟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葛金花│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8.88%│││501579││104年8月6日│││││元││起│││├──┼───┼─────┼──────┼──────┼───────┤│002│新臺幣│葛金花│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55784││100年3月18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葛金花│自104年9月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157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葛金花│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78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