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國華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國華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書、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原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5│││犯罪日期│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107年12月25日中午12│││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字第13號│第41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40│108年度訴字第12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11日│108年10月15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40│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5月09日│108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7日至同年月8│107年11月7日晚間8時│││日間某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字第75號│第846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9│109年度原易字第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03月1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9│109年度原易字第8號││判決││號│││├────┼──────────┼──────────┤││判決│108年12月18日│109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