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林靜國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文欽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