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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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桂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桂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桂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桂美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36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17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2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53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62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64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108年9月2日上午││││犯罪日期│某時許│107年8月14日上午8、9│108年11月9日3時許│││(2)108年10月13日1│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29、2025號│毒偵字第1號│字第226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66│109年度竹簡字第178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5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9年03月09日│109年03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66│109年度竹簡字第178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51號││判決││號││││├────┼──────────┼──────────┼──────────┤││判決│109年01月30日│109年04月21日│109年05月04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共3罪││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08年7月8日凌晨││犯罪日期│109年1月13日3時許│108年5月19日凌晨某時│0時許││││許│(2)108年7月22日凌│││││晨1時2分許│││││(3)108年8月6日凌晨│││││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56號│毒偵字第94號│毒偵字第9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3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5月11日│109年07月03日│109年07月14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3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49號││判決││││││├────┼──────────┼──────────┼──────────┤││判決│109年06月11日│109年08月07日│109年08月17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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