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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