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妤嫺 上列上訴人與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蔡秀藝 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李怡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