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38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