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八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年九月十日│肆仟叁佰肆拾柒元│PQ九二九0六一││││限公司 謝仕榮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