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祺
林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劉政中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李綺芳 、 蕭美娟 、 周秀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陳佳祺、林玉芳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貳仟零伍拾玖萬玖仟玖佰元(算式:5,085,366+15,514,534=20,599,900),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貳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