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備考││號││││││├─┼─────────┼───────────┼───────────┼────────┼──┤│1│山佛莊股份有限公司│81年4月24日│82年4月24日│60,000,000元││││、 莊明憲 、 葉金蘭 、│││││││ 江金輝 │││││├─┼─────────┼───────────┼───────────┼────────┼──┤│2│玉莊股份有限公司、│81年4月24日│82年4月24日│70,000,000元││││江金輝、莊明憲、葉│││││││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