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佳祺
林玉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謝言諄 律師被上訴人 周秀娟
李綺芳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上訴人 蕭韋甄蕭美娟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
林彥均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被上訴人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被上訴人 劉政中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涵雲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晟剛 律師
李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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