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佳祺
林玉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謝言諄 律師被上訴人 周秀娟
李綺芳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上訴人 蕭韋甄 即 蕭美娟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
林彥均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被上訴人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被上訴人 劉政中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涵雲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晟剛 律師
李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