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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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錦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54,154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7,443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