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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