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告 劉政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翼權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以新臺幣註明幣別,並應於「訴之聲明」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被告許翼權、 吳奇擇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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