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6號

聲請人 陳師瑋

相對人 黃鄭秀英

黃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加計起訴前利息,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2,04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聲請調解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530,000元

530,000元

2

利息

530,000元

110年12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3+91/365)

6%

103,328元

3

本金500,000元

500,000元

4

利息

5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3+73/365)

6%

96,000元

5

本金480,000元

480,000元

6

利息

480,000元

110年12月23日

114年3月12日

(3+80/365)

6%

92,712元

合計

1,80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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