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6號
聲請人 陳師瑋
相對人 黃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加計起訴前利息,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2,04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聲請調解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530,000元
530,000元
2
利息
530,000元
110年12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3+91/365)
6%
103,328元
3
本金500,000元
500,000元
4
利息
5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3+73/365)
6%
96,000元
5
本金480,000元
480,000元
6
利息
480,000元
110年12月23日
114年3月12日
(3+80/365)
6%
92,712元
合計
1,80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