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告 許錦隨
訴訟代理人 梁茂成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6,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523,000元
523,000元
2
利息
523,000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2月6日
(92/365)
10%
13,182元
合計
536,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