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告 許錦隨

訴訟代理人 梁茂成

梁茂昌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6,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523,000元

523,000元

2

利息

523,000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2月6日

(92/365)

10%

13,182元

合計

536,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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