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世享
王靖雅陳俊男戴福財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告訴人莊世享、王靖雅、陳俊男、戴福財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4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莊世享、王靖雅、陳俊男、戴福財、告訴人 王沛臻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6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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